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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物质成瘾与康复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2-12-14]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


西北师范大学学位与研究生
教育工作条例(试行)
 
西师发[2009]2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5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法规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学校、学院、学科(组)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在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利,建立科学规范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要始终保持与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相一致,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要不断改进体制,优化结构,注重创新,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稳步发展。
第三条 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坚持以事分权、以权定责、分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学科(组)三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研究生教育的宏观管理系统,重在把握方向、宏观决策和协调监督。研究生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位办,下略)是具有相对独立职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和行政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宏观管理和领导全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研究生学院院长一般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兼任,常务副院长负责研究生学院日常事务。
研究生学院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宏观管理全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制订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出台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整合全校资源,做好学科建设规划与学位点申报;落实国家研究生招生政策,负责研究生招生;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日常管理;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监督和考核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参与研究生教育经费的分配,调查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学院,是研究生日常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心,负责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设计和实施。各学院要确定班子成员主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学院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和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规定与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搞好学科与学位点建设,审批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管理本学院研究生学籍,领导学院各学科(组)完成本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审查和组织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人选,监督检查本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培养研究生的工作。
为了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学院配备专职研究生工作秘书,在学研究生人数较少的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研究生工作秘书,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科(组)是研究生培养学术组织,具体负责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实施,学科(组)带头人负责协调和管理研究生培养工作。
学科(组)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学校和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政策与规章制度,按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要求实施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与完善研究生培养计划;制订(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完成研究生教材和校本课程建设;为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协助学院组建和管理研究生班级等。
第七条  在学研究生一般按学科专业分设研究生班,研究生人数较少的可跨学科、跨年级联合设立研究生班,由所在学科(组)成员或学院负责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兼任研究生班主任。
班主任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研究生班级的组建和管理,组织研究生开展健康向上的学术和文体活动,协助学院做好研究生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导师的遴选与考核管理按照《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和《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进行。
研究生指导教师主要职责: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养成,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制订和落实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讲授研究生课程,指导学术研究,指导学位(毕业)论文。
第三章 研究生招生
第九条  研究生实行国家计划招生,研究生的招生选拔要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凡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均可报名参加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并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标准录取。外国侨民和外国人经外事部门按照外事程序审批入学。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机构,负责落实国家研究生招生政策,监督研究生招考过程,保证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有研究生招生任务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有权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一级或二级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无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一般不得招收研究生;未经国家学位授权审核,但属有权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一级学科所属二级学科和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招生。
第四章 研究生学籍与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育处于高等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生培养与全面发展中作用重大。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全面负责,各培养单位党政组织和研究生导师,依照《中共西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及党建工作。
第十三条  学籍是研究生隶属于学校的一种法律身份与资格,是研究生与学校建立教育服务和管理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利用学校资源进行学习和相关活动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研究生的学籍依照《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具体管理。
第五章 研究生培养
第十五条  培养研究生必须坚持品德养成和业务学习并重、理论深造和能力培养并重、学术型和专业型培养并重的原则。
第十六条  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一般要按照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进行,采取理论学习、实践技能锻炼和科学研究工作相结合,指导教师指导、学科(组)集体培养和研究生个人研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每年学习时间一般为九个月,学期划分与本科生基本相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制及学习时间,执行各相关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标准。
第十八条  对学习优秀或在学术领域取得较大成绩的研究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令和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根据《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研究生毕业、学位授予与就业
第十九条  研究生通过相应的课程考试,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条  研究生修满规定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修满规定学分,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在学时间一年以上,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研究生的就业工作,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由学校推荐,研究生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或自主择业;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按合同约定就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