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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图书馆有关管理规定

来源:物质成瘾与康复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2-12-14]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


西北师范大学图书馆有关管理规定
 
入馆注意事项
1、本校读者凭借书证,校外读者凭馆际互借证或介绍信入馆。
2、保持馆内安静。严禁大声喧哗、朗读、高声交谈讨论。
3、维护馆内秩序。不拥挤进馆、出馆,不抢占阅览座位,不争吵打闹,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4、保持馆内卫生清洁。禁止随地吐痰和扔纸屑杂物。禁止在墙、门窗、桌椅上涂抹、刻画和张贴启示、布告、通知和广告。
5、维护图书馆的安全,严禁在馆内吸烟和携带易燃、易爆品入馆。
6、爱护书刊资料、家具、设备和设施,损坏公物要按章赔偿。
7、讲究仪表、举止文明。禁止穿背心及拖鞋入馆。
8、禁止在馆内进餐、吃零食和存放食物。
9、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任何人有权制止和批评,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借书证管理办法
1、借书证的发放
(1)我校教职工凭工作证办理借书证(交工本费10元)。
(2)新入校研究生,凭研究生处通知或研究生证,办理借书证。
(3)新入校本、专科生,凭教务处通知,由班级代表收齐照片后,来图书馆统一办理借书证。
(4)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硕士学位进修班学员、委培生等凭学校接收或录取通知单办理借书证(收取工本费10元)。
(5)成人教育本、专科生及自考生、外单位协作人员办理借书证,每证收取管理费20元/半年,押金100元,并由主管单位担保。
(6)办理借书证时,须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借书证的使用
(1)本馆所发借书证,在本馆各文献资料流通阅览场所通用。
(2)学生借阅书刊,每证可借6册,借期二个月;研究生每证可借15册,借期二个月;中级职称以上教师每证可借15册,借期三个月;初级职称教师每证可借10册,借期三个月;离退休人员、一般职工每证可借5册,借期为一个月。
(3)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请别人代借。凡用他人借书证来馆借书者,一经查出,扣押借书证并视情况处以罚款。
(4)读者离开本校时(包括调动工作、毕业离校、休学等情况),需将所借书刊资料全部还清,并来本馆借书证管理室注销本人借书证后方能离校。
(5)凡去世教职工,要求其家属来图书馆办理注销借书证和还书手续,所遗失书刊资料按章赔款。
3、借书证遗失的处理办法
(1)读者应妥善保管好本人借书证,如因借书证遗失而被他人冒借图书,由借书证丢失者本人负责赔偿。
(2)读者遗失借书证后须立即到本馆借书证管理室登记,10天后可办理补证手续,补发一证须交纳工本费10元。
(3)补领新证后如找到原证,应立即来本馆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原借书证。原证不得再作借书之用。否则停止借阅一学期。
(4)各类读者办理离校手续时,若借书证遗失,需交纳5元赔款。
馆藏借阅办法
1、读者个人外借图书
(1)本馆图书的借阅期一般为二至三个月(学生二个月,教师三个月),可续借一次,期刊合订本原则上不外借。各借阅室或阅览室的具体规定详见《读者服务有关规定一览表》。
(2)欲借图书若已全部借出,读者可通过网上或在借阅室办理预约借书登记手续。
(3)读者所借图书已到期仍需继续使用,在无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可办理续借手续。
(4)读者借阅图书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残缺等情况,应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并由工作人员加盖标记,否则还书时发现图书污损、残缺等情况由借书人负责赔偿。
(5)读者遗失、损坏图书及借阅逾期,均按本馆有关规定执行。
2、馆内阅览
(1)读者凭本人借书证在阅览室入口处换取“代书板”,并将借书证存放编号卡后方可入室。
(2)读者不得携带书包和个人书刊进入各阅览室。
(3)在书架上取书时,必须先将“代书板”插入所取图书资料的位置上,取书一次只限一册,阅毕后放归原处,取回“代书板”。
(4)未经许可,读者不得擅自将书刊携出室外,如需复印,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归还。
3、某些特殊图书的借阅
(1)工具书借阅制度。工具书单本概不外借,工具书复本可依该室规定办理外借手续。
(2)古籍特藏图书借阅制度。本馆古籍特藏图书包括:普通古籍、古籍珍善本、地方志、碑帖拓片等。读者对象为本校的教师和研究生。普通古籍仅限在古籍文献阅览室阅览,概不外借;古籍珍善本一般不提供阅览和外借,本校教师确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珍善本时,须经主管馆长签字批准。
书刊借阅逾期及遗失处理规定
1、读者借阅逾期的处理
(1)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限,每册图书每超1天罚款0.20元。阅览室短期外借图书逾期不还,每超 1天罚款 1.00元。
(2)读者应在寒、暑假期内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1至2周内还清。超过2周按逾期处理。
(3)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2、读者遗失图书的处理
(1)遗失图书,若能购到同一书名、作者,同一版本的书刊,可免予赔偿。
(2)遗失图书,如无法赔偿原版本图书,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①一般中外文图书按原价3倍至10倍赔款:1989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款;1990年至1992年期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款;1993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款。
②贵重资料按原价的50倍至80倍赔款;画册、工具书等按原价的10倍赔款;外文原版书按原价的5倍赔款。
③整套多卷集、连续出版物、单卷不另册出售者应赔偿整套价,其余各卷留本馆。
④中文期刊合订本,按原价(包括装订费)的4-6倍赔款。半月刊、月刊、双月刊、季刊单行本按该刊年价赔偿。半年刊、年刊单行本按该刊年价3-5倍赔款。
⑤外文原版期刊单行本,按年价折合人民币5倍赔款。外文原版期刊合订本,按原价折合人民币(含装订费)的6倍赔款。
赔款后,读者找回原书,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
对损坏和盗窃书刊文献资源行为的处罚规定
1、对于在所借书刊上随意涂抹、圈点,或使书刊文献资源受到水渍、油渍侵蚀的行为,原则上每页罚款2元。若书刊文献被损坏的页码超过10%,除按图书馆制定的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处理外,一次性罚款10元/本。
2、对于撕毁或在书刊上“开天窗”的行为,除按图书馆制定的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处理外,一次性罚款5元/本,并冻结其借书证三个月。
3、对于更换书刊“书芯”的行为,除按原书刊定价10倍的金额罚款外,冻结其借书证三个月。并将处罚决定在图书馆张榜公告。
4、对于盗窃书刊的行为,除按原书刊定价的10倍罚款外,冻结其借书证六个月。并将处罚决定在图书馆张榜公布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者,报请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文献资料复制规定
为了加强对文献资料复制服务工作的管理,保护书刊、版权和国家机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严禁复制反动、黄色和淫秽书刊资料。
(2)复制中央、省市级文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复印。
(3)馆藏古籍线装书一般不复制。经证明确有需要,属于一般内容的个别篇章可做胶卷复制;如系善本,或复制全书以及有其它特殊情况的须经校、馆领导批准。
(4)馆藏解放前书刊一般不复制,更不允许静电复印。如有特殊需要,经馆领导批准可做胶卷复制。
(5)馆藏内部书刊一律不复制。
(6)国外单位或个人要求复制解放前后的公开出版物,在符合内外有别,保护版权和不泄密原则下,经主管馆长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制。解放前书刊和线装书仅限做胶卷复制,复制费用按不同情况收取。
(7)本馆书刊资料只限在本馆内复制,不得携出馆。